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10 作者:中山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收储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负责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涉及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调整等各类重大事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直接出资开展土地储备,也可与相关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合作出资开展土地储备。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征土地储备库项目情况、中山市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因素编制。

第九条 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调整计划按照原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用地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即储备用地。

 

第三章 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

第十条 新征土地储备实行项目库管理。新征土地储备,指通过土地征收方式实施的土地储备。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市重大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及《中山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等,拟定每年度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清单。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将已完成供应的新征土地储备项目或取消的项目,从新征土地项目库清单中剔除。

第十二条 未经纳入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不得开展新增土地储备工作。经市政府确认的重大项目及应急项目,可以直接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

 

第四章 入库储备标准、方式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位于海拔50米等高线以下、25度坡以下,且不占用生态控制红线等。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确认的无主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五条 拟收储土地可通过以下方式完善入库手续:

(一)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二)完善存量建设用地收储手续;

(三)签订《储备土地统管协议书》等其他入库方式。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土地评估结果确定,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确定为“其他”,附记栏记载为“储备用地”。

 

第五章 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委托属地各镇区政府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排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属地各镇区政府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属地各镇区政府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属地各镇区政府按照合作储备协议规定共同承担,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出租、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应报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六章 出库方式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出库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划拨方式:军事、保障性住房、征地留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储备用地,经项目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并批准后,由项目单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相关出库协议,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储备成本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二)出让方式:除上述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储备用地和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人的协议出让用地,必须以公开方式出让;除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储备用地,其余均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公开出让储备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公开出让要求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及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公开出让手续。

协议出让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协议出让土地。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储备土地出库方式。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依法通过申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解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预算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等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申报等工作;对分解到各镇区政府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等的监督检查;负责审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报、还本付息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镇区政府职责:

(一)加强属地范围内土地储备的统筹力度,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协调对接征收、收储、办证、前期开发、招商、供地和财务管理等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储备土地征收入库时,按照《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征地前期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

(三)储备土地收储入库时,按照《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等规定配合完成储备土地入库工作。

(四)储备土地出库前,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相关供地前期工作,主要包括: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完成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按照净地出让等要求,协助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五)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合作储备的土地出库后,负责核算相关土地储备成本和收益,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收益分成。

(六)负责落实储备土地的供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可对年度土地收储和年度储备用地供应提出初步需求及建议;对储备土地征收、收储、出让、划拨、供后监管等环节的实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新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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