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14 作者:中山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我市村庄规划管理,引导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村庄规划,是指对村庄规划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进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规划。

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划定实行村庄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镇增长边界线以外的村庄应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对城镇增长边界线以内的村庄,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城镇增长边界线在镇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  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实施的依据,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及本办法。

第五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落实与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第六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遵循农民主体、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和谐共生的原则。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九条  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主体为属地镇人民政府,属地镇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所辖区域的村庄规划。

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划定村庄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控制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

(二)明确村庄用地布局、产业生态、村民建房和村庄整体风貌管控要求,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村庄整治、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风貌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

(三)村庄整治,主要内容包括:村庄整治项目的实施方案与建设时序,农房整治的方式和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村容村貌美化提升工程。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属地镇人民政府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属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属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中山日报》及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四)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五)村庄规划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中山日报》及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居)公共场所设公示栏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

第十三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村庄规划档案。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村(居)民委员会表决材料、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及规划成果等予以存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有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村庄规划作为管理依据的地块,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以及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

第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兴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明;

(二)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地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属地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方案、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以及竣工测量图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内容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四章  村庄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

(一)镇总体规划或者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村庄规划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家、省和市级重点项目的建设需求,对村庄规划的地块功能和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村庄规划的修改:

(一)突破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控制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的;

(二)涉及上层次规划之间矛盾尚未协调一致的;

(三)减少公益性用地或配套设施的;

(四)规划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的;

(五)突破自然山体保护(坡度大于25%的林地以及海拔超过50米的高地禁止开发)、工业用地保护线、景观通廊等市级保护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修改村庄规划的,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属地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启动修改申请;

(二)获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修改后,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村庄规划勘误维护:

(一)无针对性说明而与技术规范不一致的指标;

(二)现状调研疏漏且勘误后不违反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

(三)同一成果内容在不同章节、图件不一致时以法定文件或法定图则为依据的校核更正。

  第二十五条  村庄规划的勘误维护程序: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勘误维护方案,附具原编制单位的勘误通知书;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勘误维护方案进行审议;

(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议通过的维护成果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权限,对辖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规划、服从村庄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村庄规划提出意见,监督村庄规划的实施,对违反村庄规划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协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村庄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职权。具体包括: 

(一)村庄规划工作情况纳入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

(二)建立镇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组织和动员召开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共同参与规划编制。建立村庄规划联络员制度(乡村规划师制度),一村一人,对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及时处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三)负责处理规划地段内公众意见。规划调整方案与产权人权属相冲突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书面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对利害关系人和公示意见进行处理。

(四)属地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救济措施,积极主动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补偿事宜,以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

第三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组织动员村(居)民参与村庄规划决策,组织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景观风貌的建设和维护,推进村(居)环境改善。

第三十一条  与村庄规划编制相关的职能部门需及时向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部门相关资料,并出具部门意见及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更新的内容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中府〔20167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